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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住房送家電怎麼做帳

發布時間:2021-01-26 13:26:52

『壹』 我是會計新手,銷售家用電器的,怎麼做賬

誰給你這四個賬本呀?這四個賬本最多包括了三個會計崗位,出納、會計、倉庫保管,最少也有2個會計崗位。一個又是出納又是會計,不符合資金業務的不相容。手工賬和電腦賬一樣做,只是一個用電腦,而另一個用筆而已。
現金日記賬是用來逐日反映庫存現金的收入、付出及結余情況的特種日記賬。它是由單位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收、付款憑證和從銀行提現的銀付憑證逐筆進行登記的。為了確保賬簿的安全、完整,現金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賬簿。
專門用來記錄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一種特種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賬簿,其賬頁格式一般採用「收入」(借方)、「支出」(貸方)和「余額」三欄式。銀行存款收入數額應根據有關的現金付款憑證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時,應計算、登記當日的銀行存款收入合計數、銀行存款支出合計數,能及賬面結余額,以便檢查監督各項收入和支出款項,避免坐支現金的出現,並便於定期同銀行送來的對賬單核對。
現金流水帳是根據收支,而不是記帳憑證登記的。
庫存商品明細賬是指按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分戶設置,登記其收入、發出和結存情況的賬簿。一般採用數量金額三欄式賬頁,以反映和控制每一種商品的數量和金額。 庫存商品明細賬反映的是會計庫存。會計庫存以商品驗收入庫作為商品收入,以商品銷售的入賬時間作為商品發出。財會部門通過會計庫存全面掌握商品資金的運用情況,據以了解庫存商品動態,加強商品資金管理。

『貳』 銷售過程中贈送商品如何做賬

贈送的商品,應當作銷售收入為0的出貨,因此該商品的成本是銷售成本,即你說的主營業務成本。
在內部記帳時,通常計算每件商品的平均銷售價來入帳,這樣就不至於出現0收入出貨這種不正常的現象。

『叄』 做電器零售怎麼做進銷存帳

記:進,什麼品牌,數量,單價,總價
出,什麼品牌,數量,單價,總價
現在對於進銷存,基本大多數企業都開始使用ERP軟體來記賬了,根據進出量,價格,自動會幫你算出成本,利潤。

『肆』 銷售返點怎麼做會計分錄

根據復會計處理的不同,商業制返利可具體描述為:

1、完成任務的返點,收到現金或銀行存款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

2、完成任務的返點,收到商品借:庫存商品貸: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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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返點是指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

所謂的銷售返點是指:商家為吸引客戶在他那裡購買東西推出的一種政策,在客戶購買東西並付款後給於客戶一定的現金返還。客戶購買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返點,一般利潤高的商品返點也高。

『伍』 贈送客戶的商品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計入業務招待費或者計入銷售費用均可,視你們贈送對象確定。

賬務處理如下:內

借: 管理容費用-業務招待費(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應計算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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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帳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帳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在登記帳戶前,通過記帳憑證編制會計分錄,能夠清楚地反映經濟業務的歸類情況,有利於保證帳戶記錄的正確和便於事後檢查。

『陸』 贈送庫存商品給客戶怎樣做賬

贈送庫存商品給客戶視同銷售行為。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9、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6)銷售住房送家電怎麼做帳擴展閱讀: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1月28日,財稅(2005)165號文件: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於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准,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並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並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無論是對外直接銷售,還是內部自己使用,在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金時,一律是按照其產品的市場價而不是按成本價。

『柒』 送禮怎麼做賬務處理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若為禮品,借記:管理費用-交際費100+X,貸記:存貨--XX商品100,按版照合理的視同銷售價格權 乘以適用稅率 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X。若為贈送樣品,計入銷售費用項下。相當於需要交納流通環節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收入一欄,需要填入上述視同銷售收入。

『捌』 請問買一贈一如果贈品不是公司日常經營的,如何進行財稅處理比如買房子送家電

如果是企業主營下,按照主商品和贈品之間的公允價值比例,去分配銷售獲得的錢。再按各自比例交稅。
如果不是企業主營商品,則以贈品自己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費用,並以銷售費用計算銷項稅。

『玖』 贈送的物品怎麼做賬

買一贈一」作為商業零售企業常見的一種促銷手段,那麼「買一贈一」行為在企業所得稅中是如何處理的呢?
關於買一贈一策略中附送的贈品企業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2008年以前並沒有文件予以明確規定,因此,實務中對此問題爭議非常大,一種觀點認為:贈品應視同企業對外捐贈,根據相關稅收政策應該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處理;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贈品的銷售價款實質上已包含在商品銷售價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發票中單獨標明贈品的售價,沒有將贈品的售價從銷售價款中分離出來而已,屬於有償贈送,應當視為成套、配套或捆綁銷售,即銷售帶有贈品的商品,所以無需視同捐贈處理。由於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則往往採用了第一種處理方法,即將「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中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的,則產生了稅收與會計的差異。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為了新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進行了明確,也使「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有了明確答案。
一、稅法基本規定。
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二、政策解讀及舉例
1、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實質就是將企業的銷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來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文件的關鍵在於確定了買一贈一的行為性質,它屬於兩種銷售行為的組合,只不過沒有分別定價而已,而不是一個銷售行為和一個捐贈行為的組合。
舉例說明:如某企業採取「買一贈一」形式銷售,銷售A商品,售價不含稅(公允價值)1000萬元,成本700萬元;同時贈送B商品,同類不含稅售價(公允價值)50萬元,成本30萬元。則該企業「買一贈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呢?
(1)確認A商品收入:
①計算分攤比例(1000/(1000+50)*100%=95.2%
②計算應分攤的銷售收入1000*95.2%=952(萬元)
則 A商品的銷售收入=1000/1050*1000=952萬元,A商品對應成本為700萬元。
(2)確認B商品收入:
①計算分攤比例(50/(1000+50)*100%=4.8%
②計算應分攤的銷售收入1000*4.8%=48(萬元)
則B商品的銷售收入=50/1050*1000=48萬元,B商品對應成本30萬元。
(3)該企業應交納企業所得稅=(952-700+48-30)*25%=67.5萬元。
2、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買一贈一」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不作為視同銷售,也就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所列舉的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情形。那麼「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規定會不會產生稅收與會計的差異呢?
舉例說明:某超市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7%,2009年12月開展節前促銷活動,該超市服裝櫃推出了一項某品牌棉襖買一贈一的銷售方式,凡購買大號棉襖一件,贈送同品牌小號棉襖一件,該品牌棉襖大號進價150元件,售價220元/件,小號進價22元/件,售價40元/件,月末結賬前,經核算12月份共銷售該品牌大號棉襖900件,票以開、款已收。
(1)該企業的會計帳務應該如何處理呢?一般來說:
①正常銷售的大號棉襖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 19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9230.77[(900×22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769.23(169230.77×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5000
貸:庫存商品 135000
②贈送的小號棉襖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 25030.77
貸:庫存商品 19800(900×2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30.77 [(900×40)÷(1+17%)×17%]
以上「買一贈一」行為增值稅處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作為視同銷售貨物來計算增值稅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咨詢」《買一贈一的增值稅計算問題》(2009/11/5)答復)
但是目前 「買一贈一」是否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還存在較大爭議,建議總局出台正式文件進一步明確。(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則規定「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於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徵收增值稅。對於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註明的合計金額徵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企業以上的會計處理計算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69230.77-135000-25030.77+5230.77=14430.77元
(2)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①大號棉襖每件含稅銷售收入220/(220+40)*220=186.15元,則900件大號棉襖不含稅銷售收入186.15÷(1+17%)*900=143195.27元
②小號棉襖每件含稅銷售收入40/(220+40)*220=33.85元,則900件小號棉襖不含稅銷售收入33.85÷(1+17%)*900=26035.50元
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43195.27-150*900)+(26035.50-22*900)=14430.77元
可見,「買一贈一」按照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後,企業所得稅的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趨於一致,不會產生稅法與會計的差異,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拾』 買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經常採取售房贈送家電的方式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先說第一種可能。在增值稅方面,關於「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很顯然,對於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是否構成視同銷售,只有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可作判斷依據,其核心條件是「無償贈送」。那麼,售房贈送家電到底是不是將「貨物無償贈送」呢?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在售房贈送家電過程中,很明顯房地產公司從購房人手中取得了家電對應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這些家電不屬於「無償贈送」。第一,房地產公司贈送家電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受贈人必須購買房屋。第二,企業的本質是經濟組織,追求利潤是根本宗旨,房地產公司也不例外。在進行附送家電的決策時,房地產公司必然測算過相關成本與帶來的效果,因此附送家電的價值就構成了房屋銷售的成本,相應的也會從房屋的售價中回收。第三,作為一個企業,所有贈送活動都有目的,房地產公司售房同時贈送家電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促進顧客購買公司的產品——房屋,贈送家電的行為可以與某一筆明確的銷售收入掛鉤,所以房屋的售價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電的價值,這也是售房贈送家電與一般贈送的本質區別。 因此,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的家電並非是無償地把家電贈送給購房人,而是收取了貨幣的,只不過收取的貨幣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價中,沒有被直接反映出來。也就是說,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需繳納增值稅。 再說第二種可能。《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這項規定可以看出,構成混合銷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混合的行為中有提供應稅勞務;二是其中的貨物被銷售了;三是提供勞務和銷售貨物發生在同一筆銷售行為中,就是發生的時間一樣、客戶一樣。 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混合行為包括了銷售房屋也即不動產和贈送家電。暫且不論贈送家電是否是銷售行為,單就這一混合行為中沒有提供應稅勞務一項,就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就算回歸到制定混合銷售有關稅收政策的出發點——基於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個不同稅種,本案中贈送的家電也不應該等同於銷售。因為它是在銷售房屋同時採取的促銷手段,並非企業的常態行為。如果是常態行為,企業每銷售一套房屋就得贈送一套相應的家電。另外,贈送家電也不是銷售房屋所必須提供的,不是企業產品的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簡單理解為銷售。據此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不符合上述第二個條件。也就是說,售房贈送家電不屬於混合銷售,其中的贈送家電無需繳納營業稅。退一步說,即便屬於混合銷售,如前文所述家電的價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銷售款中,也不應該再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繳納營業稅。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於售房贈送的家電,房地產公司既無需為之繳納增值稅,也無需繳納營業稅。其實,對於類似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已從一個側面作出規定。電信企業開展電信業務而贈送一定實物行為與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本質都是一樣,因此後者完全可以參照前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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