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類信託
類信託是指基金子公司、證券資管、私募等公司模仿信託制度的紅利優勢內,發行的交易結構類似於信託的容產品。
與信託產品的區別主要有:
一、發行機構
信託產品:信託公司
類信託產品:基金子公司(主要對比方)、證券資管、私募
二、產品收益
信託產品:目前多在7%-12%
類信託產品:達到9.5%-13%
三、兌付問題
信託產品:剛兌基本屬於約定俗成的行規
類信託產品:少有剛性兌付的規定
四、抵押情況
信託產品:主要以實物抵押為主,多重擔保和控股為輔,一般有三重以上的風險控制,如:土地抵押、第三方擔保、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類信託產品:更注重增資入股 ,抵押股權往往是其最主要的風控形式,有時候也有抵押實物。
五、投資門檻
信託產品:一般只有50個100萬元投資門檻以下的名額
類信託產品:200個100萬元投資門檻以下的名額
六、項目方向
信託產品:房地產、基建、工商企業等
類信託產品:房地產、基建類較多
七、投資方式
信託產品:多為銀銀行信託合作
類信託產品:銀行基金公司合作,少了銀信合作的監管限制
B. 什麼是信託型理財產品
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C. 信託是什麼概念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版,同時又是一種權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D. 請問什麼叫信託
信託受益人是指因其擁有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所取得收益的主體或個人。
希望採納
E. 賈躍亭否認的信託是怎麼回事
數月前熱播的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山水集團老總高小琴在香港為她和妹妹的兩個孩子設立2億港幣的信託,近日,賈躍亭夫婦又因一份「不可撤銷的信託」成為輿論焦點。在這份隨後被樂視方面發表聲明稱系偽造的「信託文書」中,賈躍亭留給女兒一筆巨額財產,其妻子是信託基金授信委託人……「信託」、「不可撤銷信託」成為大眾熱議話題。
多日不見的賈躍亭,近日成為輿論焦點,竟然是因為一份據說是偽造的「不可撤銷信託」。賈躍亭和樂視的各種爭論糾紛還需要時間給出定論,但「不可撤銷信託」這名詞卻引起了大家的強烈興趣。
為何潘石屹等人熱衷海外家族信託
雖然國內已經有不少機構開展家族信託業務,可大家在新聞上看到的卻是一些人在海外設立信託的消息。包括這次賈躍亭被謠傳的不可撤銷信託也是在美國發生。據報道,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及妻子張欣、龍湖地產董事長吳亞軍、玖龍紙業董事長張茵等都通過境外信託來打理自己家族的資產。今年熱播的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山水集團老總高小琴也是選擇在香港為她和妹妹的兩個孩子設立2億港元的信託。
為什麼他們要舍近求遠去境外設立信託?境內外家族信託到底有哪些區別?
律師昨天向記者表示,中國內地信託制度起步較晚,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才正式確立信託的法律關系,但它只是一部綱領性的法律,對家族信託並未有更進一步的法律解釋,在很多委託人最關心的關鍵問題上,缺乏詳細的配套條例,也沒有現實的判例可參考。
此外,內地的家族信託受託管理的資產基本僅限於金融資產,不動產尚未囊括其中。目前國內信託更多是一種投資工具。
這就是給有錢人設立的逃避風險的一種投資。
F. 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內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容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G. 什麼是主動管理型信託計劃
就是信託公司自己負最終責任的信託項目計劃,有點類似證券公司的自營部門
H. 信託是什麼意思
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
信託
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委託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