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是怎樣產生的 它的特點和實質是什麼
國家是指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政治權力機構。
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社會處於原始社會狀態。恩格斯指出國家的出現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人類社會始終存在著兩種生產,即物質資料的生產(衣、食、住及生產工具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的生產(人種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發展)。社會制度受這兩種生產的制約。在物質資料生產水平低下時,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氏族制度,成為國家產生以前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基本社會制度。隨著物質資料生產的發展,人們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結成的生產關系逐漸代替了血緣關系,使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新的社會制度取代了由血緣關系決定的氏族制度,這就是具有公共權力的國家制度。恩格斯曾強調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指出原始社會制度瓦解是個逐漸的過程,物質資料生產的發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現和奴隸階級的形成是國家產生的前提。在原始社會,生產發展到社會第一次大分工(農業與畜牧業的分離)時,就已經有奴隸出現,而在第二次社會大分工(農業與手工業分離)時,奴隸已成為農業、手工業的主要勞動力。這時國家尚未出現,只有階級形成後,當兩個對立的階級的矛盾達到不可調和時才出現了國家。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 「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階級性是國家的根本屬性。國家是隨著階級的產生而產生,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
國家的本質
對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國家本質論述的全面理解,要著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國家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組織,是一個歷史現象。二是國家是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建立起來的,它主要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三是國家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特殊機器,是一個擁有一整套物質設施和相關制度的有機整體。至此,我們可以給國家下一個簡單的定義: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為維護和實現自己的階級利益所建立的一整套具有強制力的機構體系。
二、國家的特徵
(一)國家的特徵
要更深刻地理解國家的本質,還必須了解國家的特徵。國家是在原始社會組織解體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與原始社會組織如氏族、部落、部落聯盟以及國家產生後的其他社會組織相比,國傢具有以下特徵:
1、國家是按地域原則來劃分國民的社會管理組織,而原始社會組織則是以血緣關系作為連結社會成員的紐帶;
2、國家實質上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社會公共權力組織,而原始社會的公共權力平等地體現著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
3、國家是系統使用暴力的特殊機構,而原始社會組織則沒有常設的暴力機關;
4、國家是擁有主權的獨立政治實體。國家權力對內具有最高性,對外具有獨立性。其他社會組織則不具有這種特性。
『貳』 國家財產的性質和特徵
首先必須明確「國家財產」、「全民所有的財產」以及「國家所有權」幾個概念及其相互關系。
國家財產即全民所有的財產,國家所有權即國家對於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利。在此,「全民所有」的財產不等同於「國家所有權」。所謂「全民所有」,是一個政治經濟學上的概念,用來描述一種公有制的高級形態(集體所有為低級形態),但全民所有的財產包括國家直接享有的一切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知識產權、股權等等),國家所有權僅為其中的一種。物權法僅對所有權及其他物權進行規定,並不涉及物權之外的財產權利,所以,物權法中所指的「國家財產」,僅是國家財產中的一部分,即國家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財產。
國家財產可分為國家專屬財產與國家非專屬財產,前者指其所有權只能由國家享有的財產,包括國家對城鎮土地、河流、礦藏、海域、軍事設施等享有的所有權;後者指其所有權亦可為國家之外的主體所享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
更為重要的是,國家財產還可分為進入民事生活領域的財產與不能進入或者尚未進入民事生活領域的財產。所謂「進入民事生活領域」,是指國家通過投資、撥款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將其享有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授予或者出讓給國家之外的第三人所涉及的財產。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國家通過投資設立國有獨資企業或者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公司的行為,將其貨幣或者其他資產的所有權以注冊資金的方式轉讓給國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通過喪失其對財產的所有權而獲得其投資人權益(即股權)。此時,國家投資所涉及的國家財產,即屬進入民事領域的財產。此外,國家通過行政撥款或者其他方式交給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資產,除公有物(為公眾服務的目的而由政府機構使用的物,如政府機關的建築物、軍事設施等),以及公用物(為一般公眾所使用的物,如公共道路、橋梁、公園等)之外,即被視為這些「公法人」的財產,為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關鍵詞: 國家財產/國家所有權/公權/私權/物權法
內容提要: 國家財產包括不能進入或者尚未進入民事領域的財產(包括為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與進入民事領域的財產兩部分。國家通過投資或者撥款而進入國有企業或其他企業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財產,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國家即喪失其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歸國有企業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機關等公法人享有,國家享有投資人或者設立人的權益。國家所有權或者由憲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創設,或者關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質為公權而非私權,不具備私權特徵且基本不適用物權法的具體規則。民法為私法,重在保護私的利益,公法領域的國家財產應由公法加以規定和保護,「國家財產神聖」不應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社會的和諧,必須建立於各種利益沖突的平衡基礎之上,其中,各種財產利益的平衡,是建立和諧社會最重要的基本條件。物權法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在憲法原則的指導之下,確認和保護民事領域中的合法財產權利,通過建立一整套有關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確認和保護的具體規則,使民事主體的合法財產能夠獲得法律上的穩定和安全,使財產的交易安全能夠獲得保障,從而促進中國社會經濟秩序的協調、鞏固和發展。為此,正在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實行了對各種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但是,這一原則受到某種尖銳的批評。有人認為,這一原則違反了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論據和思路是:我國憲法第12條和民法通則第74條均規定了「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物權法草案「刪除」了這一規定,主張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實行同等保護,由此否定和破壞了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妄圖「走資本主義道路」。 (一)國家財產的含義及其存在形態
在此,有以下三個誤區需要澄清:
1.「全民所有的財產是全體人民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全民所有」與「全民共有」不同,前者是所有制意義上的概念,後者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全民所有的財產,其所有人只有一個,即國家。此為物權法知識的ABC。因此,認為代表國家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的政府無權處分國有資產的觀點,是錯誤的。
2. 「全民所有的財產為公有制財產,永遠只能屬於全民所有,不能轉讓給個人,否則,公有制就變成了私有制」。在此,「全民所有制」所描述的是一種生產資料全民所有的基本經濟制度,並非具體財產歸屬之一成不變的狀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如果國家財產完全不進入交換領域,則其無法實現任何保值、增值,公有制所擔負的經濟職能將無從實現。前述觀點根本不懂得國家財產存在的根本意義和運用的基本手段。
3. 「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民法上的企業法人制度,要求法人組織必須具備獨立財產,而國有企業要獲得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就必須擁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否則,國有企業無法成為獨立的權利義務載體,無法參與商品交換活動。因此,國家在投資設立國有企業時,即喪失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取得其投資人權利。對此,盡管物權立法中存在極大爭議,物權法草案也尚未明確承認企業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但如果承認國家對國有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則等同於承認任何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財產均享有所有權,其錯誤性顯而易見。因此,將國有企業的財產認定為國家財產的觀點,是錯誤的。國有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應歸屬於國有企業法人,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的股權,才是國家財產。
如上所述,國家財產一旦進入民事領域,則轉化為國有企業等民事主體的財產,國家喪失其所有權,該部分財產本身在法律上即不再成為國家財產,也不再代表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被視為一種私的利益。
(二)國家所有權的性質
法律部門的劃分有其特有的歷史沿革和科學依據。根據法律主要保護公權還是私權、法律關系是否為公權力所約束以及法律關系主體是否表現其作為公權力代表的身份為依據,法律被分為公法與私法。依據歷史傳統,用於主要調整民事生活領域的民法,屬於私法。而權利的性質也因其所依據創設的法律(公法或者私法)不同以及表現的利益性質不同(公的利益或者私的利益)而被分為「公權」與「私權」。民事權利屬於私權。
誠然,公權與私權的界分仍為學界存疑的基本問題之一,但依據主流學說(法律根據說),「凡根據公法規定的權利為公權,凡根據私法規定的權利為私權」。[1]換言之,公權與私權的界分標志之一,為權利創設所直接依據的法律的性質,雖然此一問題又關涉公法與私法的分界爭議,但其大致界限仍然是可以判明的。與此同時,另一種學說即「利益說」則認為,凡關涉私人利益者為私權,關涉公共利益者則為公權。
很顯然,公權與私權的劃分,與權利本身的內容(是否為財產權利)是毫無關系的,關鍵在於其權利創設所依據的法律性質以及其表現的利益性質如何。
1.權利創設之依據
國家所有權中,首先包含國家專屬財產所有權。可以發現,在我國,這些權利是由憲法直接創設的。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第9條第1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依上列規定,國家對於城市土地和其它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系直接依據憲法(公法)取得,亦即憲法規定本身,即使國家直接成為上述財產的所有權,無需其他任何法律加以確定或者承認。由此可見,前述國家財產所有權性質上應屬公權而非私權。據此,那種批評物權法草案有關國有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之國家所有權的規定純系毫無意義地重復憲法規定的意見,是有道理的。事實就是,物權法並非前述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創設依據。
2.權利所表現利益之性質
除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等重要財產之外,其他尚有未被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所有的財產,包括公有物和公用物等。這些財產由憲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予以具體規定。但是,無論公有物或者公用物由民法或其他法律加以規定,因其權利所涉並非個人利益而系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具有與一般私權完全不同的目的和性質。故依照公權與私權劃分的另一種學說即「利益說」,此等所有權仍應定性為公權而非私權。
由上可見,所謂國家財產應分為公法領域的財產與私法領域的財產兩部分。凡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因其處於國家之靜態支配狀態或者處於公法關系之領域,其所有權不能進入或者尚未進入民事流轉,故其權利性質應屬公權。凡進入民事領域即私法領域的財產,即成為政府機關等公法人或者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法人等私法人的財產,由經濟學或者所有制的角度觀之,這些財產不妨稱為「國有資產」,但從民法的角度觀之,這些財產為民事主體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非為「國家所有」的財產。國家機關在運用這些財產參加民事活動時,不得依據其公權力載體的身份,只能依據其私法上主體的身份;而國有企業本身即非為公權力的載體,故其財產更不能代表社會公共利益。
(三)國家所有權的特徵
國家所有權的公權性質,亦可通過分析其權利特徵加以說明。
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因其關涉公共利益,故因之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應屬公法調整。就其所有權的特性而言,可以發現:
1.國家專屬財產所有權不具民事上的可讓與性。
2.國家所有的財產不得被強制執行。例如,公有物以及公用物一律不得被納入破產財產。
3.國家所有權原則上不適用物權法的具體規則。例如,國家所有的土地等不動產所有權不適用物權變動的公示規則;國家所有權不適用共有、善意取得、取得時效以及佔有保護規則,等等。
4.國家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不處於同一法律關系領域(一為公法領域,一為私法領域),故其相互之間不可能居於完全平等的相互地位。其表現為,國家所有權是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載體,此種利益當然高於私人利益。據此,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得強行將他人之所有權變為國家所有權(如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私人財產),或者基於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需要而強制消滅他人之所有權(如強行拆遷私人房屋),或者基於公有物使用的需要而限制他人所有權的行使,即使他人之權利的行使完全符合通常的准則(如基於軍事設施使用的需要,限制其周邊的居民以正常的方式使用土地或者建築物)。
很顯然,如果將國家所有權定性為「私權之一種」,則其在權利設定變動以及權利行使等諸方面即應與私人所有權適用相同的法律准則,但整部物權法所規定的有關物權設定變動以及物權行使的基本規則,幾乎均不適用於國家所有權,此足以表明國家所有權應屬公權無疑。
『叄』 國有土地的性質與特徵有哪些
有多種分類方式:復1、國有土地使用權制,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肆』 國家的本質和國家的性質有什麼區別
社會主義: 計劃(規劃) 、市場 調控發展手段
資本主義: 沒計劃(本質是不可計劃,這是由私有制經濟基礎決定的)
宏觀經濟不可調控(資本主義宏觀經濟本質:只存在於統計學意義上,
不存在政府宏觀調控的可能與意義)
調控、扶持(社會主義政府行為)
妥協、代理(資本主義政府行為)
政府行為的經濟社會物質基礎是:
公有制經濟在國家經濟的控制力與影響力---->規劃、跟蹤判斷、調控-->目標
市場經濟:前提 價值--價格 偏差不大
特徵 平等自願交易
宏觀經濟基礎 +經濟運行方式= 經濟實(表)現形式
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私有經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有經濟
個體完全自由競爭經濟------壟斷競爭經濟(私有壟斷公有壟斷)
自由經濟與壟斷經濟本質是兩種不同的競爭方式,後者比前者競爭能力強。
這里要辨析一個問題:有關中國國內某些行業壟斷經營的問題
壟斷競爭是一種控制力影響力,對市場擁有的主導施予力。
世界經濟是一個被私有資本壟斷控制的經濟,橫跨各個國家。所以各個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所謂的宏觀經濟只在統計學上有意義,政府對國家經濟並沒有實際的主導能力,而且資本主義國家政府的所有政策都是為這些私有壟斷資本服務的因為他們的業績直接影響到反映在國家宏觀經濟統計學名詞上的數字上。甚至不同的國家政府是為同一個國際私有壟斷資本服務的。
所以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必然淪為私有壟斷資本的奴隸,如果不想讓國家與世界經濟崩潰,只有讓相關利益者妥協,但是資本的本性不見棺材不會妥協的,見了棺材去妥協為時已晚了。政府沒有調控的主動權,所以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危機不可避免。
在中國這個范圍內,某些行業是壟斷者,但是放到全世界的環境,這些行業只有在中國形成壟斷了,才有向世界發展的基礎與可能,並給其他行業的民族企業提供生存的空間。事實上,中國應該在所有的行業內形成壟斷競爭,至少應該在每一個行業有一定數量與規模的國有性質的企業參與競爭。這樣才可以保證每一個行業在國民經濟中都不會成為拖垮宏觀經濟的最脆弱的環節。
國際已經形成私有寡頭壟斷競爭了,如果中國搞完全自由競爭,請問中國經濟怎麼在外界封鎖內部肢解的條件下進行競爭?所以中國每個行業都必須有公有壟斷競爭的形式存在,這是國家經濟安全的基礎,也是國家社會主義性質的保障物質基礎。
這里要明確一點:
行業公有壟斷競爭,是相對私有寡頭在國際上的壟斷競爭而言的。這並不意味著排斥其他性質的企業在國內參與這個行業的發展。
行業公有壟斷在國內的意義只在於:保證公有制經濟的主導影響力,保證國家的經濟安全。他們的項目可以與其他企業相同也可以不同,我認為他們的競爭目標主要是在國際上。而且我覺得這些形成產業與行業間共同壟斷的公有企業(嚴格說是中央企業--部分地方企業),必須是純種全民所有資本。不能進行外資混股。
可以用公有資本成立安全體系下的新公司與外資股份經營,作為學習的資本,注意評估一下學習需要投入的資本與收益目標的情況。要用最小的投入盡快學習獲取最想學到的東西。得有個學習時間與目標。萬一這個投入的資本損失了,我們得保證這部分資本換來的新幹細胞能夠進入國家公有資本。即:公家的核心高級人才不能再在這個損失的資本里再工作。
『伍』 什麼是國家性質
在政治學上,國家性質和國家本質以及國體是同義詞,指的是國家的階級本質,既體現一定階級的專政,反映社會各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個階級是統治階級,哪個階級是被統治階級。在憲法學上,國家性質指的是通過特定的憲法規范和憲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國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徵,它反映著該國社會制度的根本屬性。它一般指國家的根本制度。從各國憲法的一般規定來看,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大類不同性質的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和民族民主主義國家。憲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國家對哪些階級實行民主和對哪些階級實行專政。
制約和影響國家性質的四個因素是:①社會各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體現和決定國家性質(西方的選舉、中國目前的私有企業主的政治地位等);②社會經濟基礎是國家性質的根本決定因素(私有財產制決定了資本主義制度、公有財產制決定了社會主義制度);③社會文化制度是影響和體現國家性質的重要因素(精神文明制度);④各國特定歷史條件也影響和制約國家性質(同一制度不同特點是表現,如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
現行憲法對我國國體的表述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即無產階級專政。
國家是由占統治地位的統治集團組成的,其性質自然是統治集團規定出來的。
『陸』 我國的國家性質,及其特點,本質
國家性質: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本質:人民當家做主;
特徵:民主主體的廣泛性,民主內容的真實性。
『柒』 政府具有哪些特性
一,政治性。政治性是一切國家組織的共同屬性。對國家行政組織而言,其政治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1,反映國家行政組織本質特徵的階級性;
2,由國家行政組織在國家公共管理治理結構中居於的強大決策地位所決定的決策性。
二,公務性。在各種社會組織中,政府組織的基本職能是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向全體國民提供服務。因此,國家機關便成了為國家、為全體國民辦事的公務機構,其組織成員亦稱為公務員,而研究國家行政組織管理的規律的科學便被稱為公共行政學。
三,合法性。合法性是政府組織的一個鮮明特徵。政府組織的權力和責任要由憲法和法律做出明確規定,政府組織的活動要符合法律法規,其組織成員的產生與免職也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進行。
四,廣泛性。政府組織較之於其他社會組織,在職能范圍和工作對象上都更為廣泛,如前所述,政府組織以整個社會公共事務為其管理內容,以全體國民為其工作對象,因此,它所涉及的范圍極其廣泛。
五,權威性。政府組織是國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權的機構,它所制定的一切法律,一切合法的規定、命令,凡所涉及到的管理對象都必須遵守,如若違反,即可運用法律和政紀進行制裁和懲戒;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在政府組織的權力范圍內,不允許其他任何組織、團體和個人與之抗衡。強制服從是政府組織權威性的具體體現。
六,系統性。政府組織是按照一定的目標結構、部門結構、權力結構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從縱向上看,它包括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形成了一個金字塔型的層級結構,主要以層層授權的方式開展工作;從橫向上看,各層級組織內部都有橫向職能部門劃分,分工管理各有關事務。
七,發展性。發展性是指行政組織適應社會歷史的進步,主動採取各種措施和方法調整自身的宗旨、職能、結構、行為方式,以實現與社會之間交互作用的動態平衡。這一特徵包括適應性和動態性兩個互為表裡的方面。
八,法制性。法制性的實質是「依法行政」,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1,行政組織自身的組織宗旨、人員編制、機關設置、財政預算等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辦事;
2,行政組織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管理的內容和方式必須遵從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這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必須把優化政府組織結構提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統一認識,以職能轉變為核心,繼續簡政放權、推進機構改革、完善制度機制、提高行政效能。
『捌』 什麼是國家,國家有那些鮮明特點和性質
國家,,階級統治的工具。
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的存在就證明了階級矛盾不可調和,所以統治階級就需要這樣一個表面上居於社會之上的組織將被統治階級壓制在現有的統治條件下,這是直到無產階級專政為止的國家的實質。戰爭是政治的繼續,戰爭要為政治服務,所以應當用這個理論來解釋國內戰爭和國際戰爭,也應當運用這個理論來對待無產階級革命。一切以為國家是全民的或者以為國家是為了免遭外敵入侵的組織都是錯誤的觀點。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社會的斗爭中建立了資產階級的專政即資產階級國家。這個國家在本質上就是資產階級統治無產階級,是為資產階級剝削無產階級服務的。
隨著資產階級統治的確立,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就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斗爭經過若干階段,直到這個階級斗爭轉變成公開的革命;無產階級在這個革命中打碎一切舊的剝削階級的國家,建立無產階級的專政。
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自己組織成為國家。無產階級將自己普遍武裝起來,消滅資產階級的常備軍和警察;無產階級選舉官吏,這些官吏是受工人委託的負責的代表,工人對他們進行監督,可隨時罷免之;無產階級只支付相當與工人平均工資的薪水給這些官吏;公社應當成為各級勞動人民政權機關的形式,公社應當是兼管立法和行政的機構而不是清談館。
無產階級專政也是國家形式的一種,無產階級將利用這個機器鎮壓資產階級的反抗,奪取資本使之成為全社會的公有財產。以往的國家都是少數人享有民主的,為少數人服務的,對大多數人實行專政的,是為了維護某種特定的私有制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是無產階級領導的勞動人民自己組織的國家,它的目的不是保持現有的所有制即工人是無產階級而生產資料歸資產階級所有,而是消滅資本主義所有制和消滅私有制,消滅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和意識形態,直至沒有階級沒有私有制的共產主義社會的建立,一旦階級消滅了那麼無產階級也就消滅了自身。從這個意義上說無產階級專政已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家。
一切社會主義國家都是無產階級專政,是建立在階級斗爭基礎上的,那種以為社會主義國家裡階級矛盾不是主要矛盾的看法是完全錯誤的。無產階級國家必須要為消滅階級本身服務,無產階級專政不去反對資產階級那麼它就是資產階級專政,除此以外沒有第三條道路。
無產階級需要國家是為了鎮壓剝削階級的反抗,是為了建立自己經濟解放所必須的基礎即消滅階級和消滅私有制。
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原始共產主義社會就沒有國家;國家也不是永遠存在的,隨著階級和私有制的消滅,隨著自由人的聯合體的建立,社會就不會存在這種階級統治的工具的國家。所以國家不是被廢除的,隨著階級的消亡社會逐漸沒有什麼要鎮壓的階級而逐漸消亡了。
『玖』 政治學原理論述題試論述政府具有哪些特性
政府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國家機關的總稱。作為履行國家權力的組織和機關,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1)階級性。政府的階級性是其賴以建立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環境所規定的,是國家的階級性在政府基本特性方面的體現。政府的階級性決定了它本質上是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工具,政府活動是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對於社會進行政治統治和政治管理。作為政府的本質特徵,政府的階級性對於政府及其活動具有主導性的作用,並且貫穿在政府的機構構成、制度設置、政策制定、價值倡導和各種實際活動中。就此而言,階級性是政府的靈魂,統治階級的性格構成了政府的基本性格;
(2)公共性。國家本質上是一種階級的統治,但是,在剝削階級統治的社會,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其統治的穩定性和有效性,往往不得不以形式上的中立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面貌出現,而政府就是實現這種表面上公共性的基本形式;
(3)權威性。政府的權威性是國家的強制性和合法性的有機結合和集中體現。一方面,政府以法律制度為基礎,以暴力手段為後盾,具有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普遍強制力,這是國家權力強制性在政府機構方面的具體要求和合法賦予。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須得到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同,只有這樣,政府才能有
序、有效地進行社會政治統治和政治管理,這是國家權力的政治合法性在政府特性方面的延伸。國家權力特性在政府構成和運行中的這種體現, 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形成了政府的特有的權威性,即政府權力與其所統治和管理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命令——服從關系,只有在這種關系中,政府的職能才能得到實現;
(4)有機組織性。盡管現代政府都形成了嚴格的職能分工和權力劃分,但是就政府機關各部分之間的關系而言,則構成了嚴密的有機整體。各政府機關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程序結成有機聯系的整體系統,共同運行和協調發生作用,以保證統治階級意志的完整統一的貫徹實行。同時,政府都是以組織的形式而存在和運行的,這些組織由特定的人員、物質和財力等要素按照特定的原則和規則構成,政府的權力依託這些組織機構而得以行使,按照這些組織的原則、規則和程序得以實施;
(5)特定的職能規定性。從總體上來看,政府執行著國家的對內和對外的政治統治和政治管理的基本職能,但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經濟背景下,各個不同的國家的政府的職能在其范圍、內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內容。另一方面,就政府內部的不同機構和部門來看,其職能分工又有其特定的規定性,這些機構和部門按照政府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特定職能分工、相互協調和有機統一,構成了政府的總的職能。
『拾』 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特性有哪些
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特性:
1、以人民民主思想為基礎。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人民當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國家權力。我國以憲法為統帥的法律體系體現了人民性。
2、由基本國情決定的。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法律體系不同於西方,不能用西方的法律體系套中國的法律體系。外國法律體系中的成功做法,符合我國國情,我國需要,應當借鑒,特別是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國際社會通行的法治原則和做法,我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吸納。
3、重視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現代法治重視人權保障。2004年憲法修正案,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表現了國家對人權的重視。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1997年刑法修訂,弱勢群體和特殊群體保障法、保護法的頒布實施,都加強了對公民特別是弱勢群體基本權利的保障。
4、強調維護法制的統一性。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法律一經通過並實施,在全國具有統一效力。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作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