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買房定金發票丟了怎麼辦
找售樓處補一張吧,售樓處有底擋,調出來要個復印件,開發商蓋個公章就ok了。
『貳』 買瓷磚時的定金單子丟了怎麼辦
打電話推一下貨,順便提一下貨通話錄音當時的數量訂金,作為證據以備無患
『叄』 收據丟了怎麼辦啊
1、收據丟了需要重新開具;
2、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製的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的的收付款憑證,用於行政事業性收入,即非應稅業務;
3、一般沒有使用發票的場合,都應該使用收據。是重要的原始憑證;
收據與日常所說的"白條"不能畫等號,收據也是一種收付款憑證,它有種類之分。至於能否入賬,則要看收據的種類及使用范圍。
發生遺失發票、收款收據或稅務登記證等涉稅資料接受稅務局處理後,又找到原遺失的發票、收據等材料,稅務局不再收回或更改處理決定,納稅人應將找回的原遺失發票、收款收據等材料交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辦理繳銷手續。
(3)購買建材訂金單丟了怎麼辦擴展閱讀:
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製憑據,用於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餘出差借款等等。這時的內部自製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
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後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是合法的憑據,可以入賬。
除上述幾種收據外,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時使用的其他自製收據,就是日常所說的"白條",是不能作為憑證入賬的。
『肆』 房屋首付訂金收據遺失怎麼辦
首付款的收據丟失後,只要開發商予以認可就可以。您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和開發版商權積極溝通,讓開發商出具收據,並註明由於你的首付的發票丟失,該收據為另外補開的字樣。以證明您已經繳納了房款。在開發商已經認可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對辦理產權證產生影響。
只要有其他證據支持,例如第一次付款轉賬記錄,就可以證明開發商的第一張付款收據,所以如果你及時丟失,不要太擔心。
買房時,首次按國家比例支付的最低金額,當然,付款也可以高於這個金額,但不低於它,而剩餘的貸款來自銀行。
自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30%。考慮到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20%的首付比例仍然是購買自住房和9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伍』 訂車單丟了怎麼辦
沒關系,4S店都會認賬的,直接去找接待你的銷售顧問說明情況就行了,如果想繼續購買,就重新補一張。想退就麻煩了。
『陸』 裝修保證金收據丟了怎麼辦
裝修保證金收據丟了在去拿回保證金的時候再給物業寫一份已領回保證金的聲明就行了。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製的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的的收付款憑證,用於行政事業性收入,即非應稅業務 !
一般沒有使用發票的場合,都應該使用收據。是重要的原始憑證!收據與我們日常所說的"白條"不能畫等號,收據也是一種收付款憑證,它有種類之分。至於能否入賬,則要看收據的種類及使用范圍。
裝修押金是在裝修的時候物業管理公司要收取的裝修保證金。《物業管理條例》並未明確規定裝修押金收取規定,如今多地都已出台規定認定收取裝修保證金為不合法行為。
裝修保證金收據的不同種類:
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製憑據,用於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餘出差借款等等。這時的內部自製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
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後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是合法的憑據,可以入賬。
除上述幾種收據外,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時使用的其他自製收據,就是日常所說的"白條",是不能作為憑證入賬的。
『柒』 訂金單丟了商家不退定金怎麼辦
商家沒記錄嗎?
有時講理是沒用的。
『捌』 如果交訂金的單丟了怎麼辦
補一張,對方有底單
『玖』 買房的訂金單丟失了還能退嗎
如何退定金 對於目前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交易過程當中開發商或中介公司要求買房人先交定金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做法導致的眾多買房人定金不能退回的問題,引起眾多已購房者的憤怒,也引發了准備購房者的擔心與疑慮。那麼對於購房定金問題,購房人是如何理解的,遇到購房定金問題又是如何做的,對購房定金問題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購房定金什麼情況下能退,什麼情況下不能退,如果定金能退,那麼用什麼方式退?怎麼樣將不能退的定金退回? 一、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於受制於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准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麼原因房子最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麼在什麼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麼條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定金的法律規定。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除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關主管部門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格式合同,要求開發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內容執行。認購書的格式條款內容實際上是對《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等具體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該認購協議書的第四條規定:認購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本款約定的期限為協商簽約的起始時限,而非終止時限)。第六條規定: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__日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具體行政措施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商品房認購書作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其中的定金條款,是在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然而,當雙方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時,不能認為任何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就不適用了。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麼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買賣雙方對預售或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三、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並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後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最後是要求開發商簽訂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不同意開發商對此認購書的內容做修改。 四、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於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