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产购房送家电可以做促销费用吗
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经常采取售版房赠送家电的方权式搞促销。对于这些赠送的家电,有人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那么,企业究竟该不该为这些赠送出去的家电缴税?如果该缴,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还得从卖方赠送家电的实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法规说起。房地产企业售房附送家电的行为,实质是在销售产品(即房屋)的同时赠送家电的促销活动。如果说赠送的家电需要纳税,经初步分析及对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最具争议的应该是以下两种可能:第一,被认定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第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需按家电的公允价值与售房款一并缴纳营业税。
⑵ 买房送家电视同销售吗,税率为多少
买房送家电需要视同销售,家电的税率为17%,购入家电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⑶ 房开企业购买家电送购房客户,怎么入帐
期房的楼盘规划和配套基本都是看开发商的设计图和规划图。但是开发商专在建设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属从而实现利润化,到实际交房时,不少规划都变成了空的,配套设施要么没有,要么质量和数量大缩水,很多购房者以为这70年就是从自己签合同的那一天开始算,其实这个70年是从开发商从政府手中签下土地使用合同的时候开始算,而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商都会刻意隐瞒。
⑷ 请问买一赠一如果赠品不是公司日常经营的,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比如买房子送家电
如果是企业主营下,按照主商品和赠品之间的公允价值比例,去分配销售获得的钱。再按各自比例交税。
如果不是企业主营商品,则以赠品自己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费用,并以销售费用计算销项税。
⑸ 买房赠家电业务是做为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税法文本来看,营业税法规中的混合销售只包括销售“应税劳务”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而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税劳务”即: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第七条中有专门规定)。
从混合销售的本义上理解,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劳务”和“货物”间应是高度关联的,如:运输单位送货又销售货物。
混合销售的销售,还有个特点是销售方主动对两项业务分别或明确表示一并作价,并收取款项的。买房赠家电的“赠送”是明确表示没有作价。
从法理上讲,不能认为“应税劳务”存在混合销售,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不存在混合销售。税法这样写难以理解。
上述分折可见,买房赠家电税法上不认为是混合销售。
当然也不是兼营,兼营应有下列特征:该业务属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常年业务,以取得兼营业务的收入为目的。如:歌舞厅兼营酒水、香烟。
那么到底要不要交税?国税函[2007]1322号文件规定,“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
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文中明确指出,电信公司的货物赠送行为不交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不交增值税法律依据是
“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营业税的法律依据没写,
其实,《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只有“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又明确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我们谁都清楚,宾馆里常见的牙具、纸巾、香皂等都是赠送的(因为这些东西顾客都可以自带),它们一直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我们的通常理解是这些牙具、纸巾、香皂的价款已包含在劳务收入里了。
回到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在国家不断的调控措施下,房地产公司为了强撑市场,不愿降价,又想继续占有市场,纷纷推出买房赠物活动。所赠之物的价格显然已包含在房价之内,并非凭空的无偿赠送。只是税收法规的糊导致了许多执法的困难。
总上所述从流转税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来说,可以认为,买房赠物既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
⑹ 买房送家电的广告语怎么写,简洁明了
从即日起购房即享价值6000元家电
⑺ 买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经常采取售房赠送家电的方式搞促销。对于这些赠送的家电,有人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那么,企业究竟该不该为这些赠送出去的家电缴税?如果该缴,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还得从卖方赠送家电的实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法规说起。房地产企业售房附送家电的行为,实质是在销售产品(即房屋)的同时赠送家电的促销活动。如果说赠送的家电需要纳税,经初步分析及对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最具争议的应该是以下两种可能:第一,被认定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第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需按家电的公允价值与售房款一并缴纳营业税。 先说第一种可能。在增值税方面,关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很显然,对于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是否构成视同销售,只有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可作判断依据,其核心条件是“无偿赠送”。那么,售房赠送家电到底是不是将“货物无偿赠送”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售房赠送家电过程中,很明显房地产公司从购房人手中取得了家电对应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这些家电不属于“无偿赠送”。第一,房地产公司赠送家电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受赠人必须购买房屋。第二,企业的本质是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是根本宗旨,房地产公司也不例外。在进行附送家电的决策时,房地产公司必然测算过相关成本与带来的效果,因此附送家电的价值就构成了房屋销售的成本,相应的也会从房屋的售价中回收。第三,作为一个企业,所有赠送活动都有目的,房地产公司售房同时赠送家电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促进顾客购买公司的产品——房屋,赠送家电的行为可以与某一笔明确的销售收入挂钩,所以房屋的售价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电的价值,这也是售房赠送家电与一般赠送的本质区别。 因此,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的家电并非是无偿地把家电赠送给购房人,而是收取了货币的,只不过收取的货币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价中,没有被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再说第二种可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混合销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混合的行为中有提供应税劳务;二是其中的货物被销售了;三是提供劳务和销售货物发生在同一笔销售行为中,就是发生的时间一样、客户一样。 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混合行为包括了销售房屋也即不动产和赠送家电。暂且不论赠送家电是否是销售行为,单就这一混合行为中没有提供应税劳务一项,就可以断定售房赠送家电行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就算回归到制定混合销售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基于一项销售行为涉及两个不同税种,本案中赠送的家电也不应该等同于销售。因为它是在销售房屋同时采取的促销手段,并非企业的常态行为。如果是常态行为,企业每销售一套房屋就得赠送一套相应的家电。另外,赠送家电也不是销售房屋所必须提供的,不是企业产品的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简单理解为销售。据此可以断定,售房赠送家电行为不符合上述第二个条件。也就是说,售房赠送家电不属于混合销售,其中的赠送家电无需缴纳营业税。退一步说,即便属于混合销售,如前文所述家电的价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销售款中,也不应该再按其公允价值计算缴纳营业税。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售房赠送的家电,房地产公司既无需为之缴纳增值税,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其实,对于类似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已从一个侧面作出规定。电信企业开展电信业务而赠送一定实物行为与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本质都是一样,因此后者完全可以参照前者处理
⑻ 房地产卖房送家电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房地产卖房送家电,所送的家电是卖房金额的组成部分,购买家电可以做到开发成本中。
供参考。
⑼ 买房子送家电,给的卷过期了,怎么办
过期了就不能用了呗!还能怎么办,既然打算买为什么不在有效期内购买呐!送家电还能省钱
⑽ 买房送家电,到底是好事儿还是麻烦事儿
算好事,但送的东西质量肯定不咋地,要不也给你算到房价款里了,房地产商精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