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家电三包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指在承诺的三包期内,包修、包换、包退。
『贰』 小家电如何三包
一包,七天有质量问题可退。
二包,十五天有质量问题可换。
三包,一年之内有质量问题免费保修.
原则上是这些没错,不过如果你一定要换的话,在周六,周天去闹闹,然后在打了12315投诉正常会给你换的
『叁』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电视机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三包内容是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
而电视机主要部件的含义是,电视机上的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和集成电路。
“三包”有7天、15天、30天、90天几个时效规定,消费者应当熟记。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小家电的三包什么样扩展阅读
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网络-三包政策
『肆』 小家电质保期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三包法,一般都是一年,不同厂家,根据自己生产的商品,在保修卡上,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增加部分主要配件的质保时间。
『伍』 国家小家电三包法是指
包修、包换、包退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政策”的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在1991年1月18日由商业部颁布。
第十二条:凡经营家用电器商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开展维修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修理业务。
『陆』 小家电三包期是怎样的
多数小家电是一年三包的,个别品牌如飞利浦是两年
小家电的修理通常是外包的,所以各地的售后好坏会差很多
『柒』 家用电器三包主要是什么内容
家用电器三包主要包括:
1、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2、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7)小家电的三包什么样扩展阅读:
一、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二、三包的相关时间要求: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一年,主要部件为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三包服务相关义务:
1、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2、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三包政策
『捌』 家用电器三包有效期是多少天
1、“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
2、在国家发专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属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玖』 电器产品保修期一般是多久啊
根据《“三包”规定》;电视机 冰箱 空调等保修期一年(主要部件保修三年)。小电专器保修三个属月。有的商家为了促销还会延长保修期。
(9)小家电的三包什么样扩展阅读:保修跟包修的区别
1、指定范围不同:根据《“三包”规定》包修”是由国家特别规定的,明确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由企业免费提供,而且明确指出是最低限度。、“保修”是商家自定的,是商家根据自身产品的性质和价值,自行作出的长短不同的商品维修期,在这个期限内维修商品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
2、时间范围不同:“包修“中的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而保修是有上次自定义时间,3天、5天、7天、1月、半年、一年等等时间,只在自定义范围内有效
3主导主体规定不同:包修是以国家规定为主导,而保修是以商场自定义为主导
『拾』 家电三包法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10)小家电的三包什么样扩展阅读: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