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是怎样产生的 它的特点和实质是什么
国家是指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状态。恩格斯指出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两种生产,即物质资料的生产(衣、食、住及生产工具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种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下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成为国家产生以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氏族制度,这就是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恩格斯曾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指出原始社会制度瓦解是个逐渐的过程,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阶级的形成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在原始社会,生产发展到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离)时,就已经有奴隶出现,而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与手工业分离)时,奴隶已成为农业、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这时国家尚未出现,只有阶级形成后,当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才出现了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国家的本质
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本质论述的全面理解,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国家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组织,是一个历史现象。二是国家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建立起来的,它主要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三是国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特殊机器,是一个拥有一整套物质设施和相关制度的有机整体。至此,我们可以给国家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所建立的一整套具有强制力的机构体系。
二、国家的特征
(一)国家的特征
要更深刻地理解国家的本质,还必须了解国家的特征。国家是在原始社会组织解体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与原始社会组织如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及国家产生后的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国家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是按地域原则来划分国民的社会管理组织,而原始社会组织则是以血缘关系作为连结社会成员的纽带;
2、国家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而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平等地体现着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
3、国家是系统使用暴力的特殊机构,而原始社会组织则没有常设的暴力机关;
4、国家是拥有主权的独立政治实体。国家权力对内具有最高性,对外具有独立性。其他社会组织则不具有这种特性。
『贰』 国家财产的性质和特征
首先必须明确“国家财产”、“全民所有的财产”以及“国家所有权”几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国家财产即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所有权即国家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利。在此,“全民所有”的财产不等同于“国家所有权”。所谓“全民所有”,是一个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用来描述一种公有制的高级形态(集体所有为低级形态),但全民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直接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等),国家所有权仅为其中的一种。物权法仅对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进行规定,并不涉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所以,物权法中所指的“国家财产”,仅是国家财产中的一部分,即国家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财产。
国家财产可分为国家专属财产与国家非专属财产,前者指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享有的财产,包括国家对城镇土地、河流、矿藏、海域、军事设施等享有的所有权;后者指其所有权亦可为国家之外的主体所享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财产还可分为进入民事生活领域的财产与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生活领域的财产。所谓“进入民事生活领域”,是指国家通过投资、拨款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将其享有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授予或者出让给国家之外的第三人所涉及的财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家通过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将其货币或者其他资产的所有权以注册资金的方式转让给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通过丧失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而获得其投资人权益(即股权)。此时,国家投资所涉及的国家财产,即属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此外,国家通过行政拨款或者其他方式交给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除公有物(为公众服务的目的而由政府机构使用的物,如政府机关的建筑物、军事设施等),以及公用物(为一般公众所使用的物,如公共道路、桥梁、公园等)之外,即被视为这些“公法人”的财产,为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关键词: 国家财产/国家所有权/公权/私权/物权法
内容提要: 国家财产包括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包括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两部分。国家通过投资或者拨款而进入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国家即丧失其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国有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法人享有,国家享有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权益。国家所有权或者由宪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创设,或者关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质为公权而非私权,不具备私权特征且基本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民法为私法,重在保护私的利益,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应由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应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社会的和谐,必须建立于各种利益冲突的平衡基础之上,其中,各种财产利益的平衡,是建立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基本条件。物权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之下,确认和保护民事领域中的合法财产权利,通过建立一整套有关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确认和保护的具体规则,使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能够获得法律上的稳定和安全,使财产的交易安全能够获得保障,从而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协调、巩固和发展。为此,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实行了对各种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受到某种尖锐的批评。有人认为,这一原则违反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论据和思路是:我国宪法第12条和民法通则第74条均规定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物权法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主张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实行同等保护,由此否定和破坏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妄图“走资本主义道路”。 (一)国家财产的含义及其存在形态
在此,有以下三个误区需要澄清:
1.“全民所有的财产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全民所有”与“全民共有”不同,前者是所有制意义上的概念,后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全民所有的财产,其所有人只有一个,即国家。此为物权法知识的ABC。因此,认为代表国家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的政府无权处分国有资产的观点,是错误的。
2. “全民所有的财产为公有制财产,永远只能属于全民所有,不能转让给个人,否则,公有制就变成了私有制”。在此,“全民所有制”所描述的是一种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并非具体财产归属之一成不变的状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国家财产完全不进入交换领域,则其无法实现任何保值、增值,公有制所担负的经济职能将无从实现。前述观点根本不懂得国家财产存在的根本意义和运用的基本手段。
3. “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民法上的企业法人制度,要求法人组织必须具备独立财产,而国有企业要获得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就必须拥有其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国有企业无法成为独立的权利义务载体,无法参与商品交换活动。因此,国家在投资设立国有企业时,即丧失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取得其投资人权利。对此,尽管物权立法中存在极大争议,物权法草案也尚未明确承认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但如果承认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则等同于承认任何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均享有所有权,其错误性显而易见。因此,将国有企业的财产认定为国家财产的观点,是错误的。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应归属于国有企业法人,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的股权,才是国家财产。
如上所述,国家财产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则转化为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国家丧失其所有权,该部分财产本身在法律上即不再成为国家财产,也不再代表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被视为一种私的利益。
(二)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其特有的历史沿革和科学依据。根据法律主要保护公权还是私权、法律关系是否为公权力所约束以及法律关系主体是否表现其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身份为依据,法律被分为公法与私法。依据历史传统,用于主要调整民事生活领域的民法,属于私法。而权利的性质也因其所依据创设的法律(公法或者私法)不同以及表现的利益性质不同(公的利益或者私的利益)而被分为“公权”与“私权”。民事权利属于私权。
诚然,公权与私权的界分仍为学界存疑的基本问题之一,但依据主流学说(法律根据说),“凡根据公法规定的权利为公权,凡根据私法规定的权利为私权”。[1]换言之,公权与私权的界分标志之一,为权利创设所直接依据的法律的性质,虽然此一问题又关涉公法与私法的分界争议,但其大致界限仍然是可以判明的。与此同时,另一种学说即“利益说”则认为,凡关涉私人利益者为私权,关涉公共利益者则为公权。
很显然,公权与私权的划分,与权利本身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权利)是毫无关系的,关键在于其权利创设所依据的法律性质以及其表现的利益性质如何。
1.权利创设之依据
国家所有权中,首先包含国家专属财产所有权。可以发现,在我国,这些权利是由宪法直接创设的。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依上列规定,国家对于城市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系直接依据宪法(公法)取得,亦即宪法规定本身,即使国家直接成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无需其他任何法律加以确定或者承认。由此可见,前述国家财产所有权性质上应属公权而非私权。据此,那种批评物权法草案有关国有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之国家所有权的规定纯系毫无意义地重复宪法规定的意见,是有道理的。事实就是,物权法并非前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创设依据。
2.权利所表现利益之性质
除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重要财产之外,其他尚有未被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有物和公用物等。这些财产由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予以具体规定。但是,无论公有物或者公用物由民法或其他法律加以规定,因其权利所涉并非个人利益而系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具有与一般私权完全不同的目的和性质。故依照公权与私权划分的另一种学说即“利益说”,此等所有权仍应定性为公权而非私权。
由上可见,所谓国家财产应分为公法领域的财产与私法领域的财产两部分。凡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其处于国家之静态支配状态或者处于公法关系之领域,其所有权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流转,故其权利性质应属公权。凡进入民事领域即私法领域的财产,即成为政府机关等公法人或者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法人等私法人的财产,由经济学或者所有制的角度观之,这些财产不妨称为“国有资产”,但从民法的角度观之,这些财产为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非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机关在运用这些财产参加民事活动时,不得依据其公权力载体的身份,只能依据其私法上主体的身份;而国有企业本身即非为公权力的载体,故其财产更不能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亦可通过分析其权利特征加以说明。
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其关涉公共利益,故因之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属公法调整。就其所有权的特性而言,可以发现:
1.国家专属财产所有权不具民事上的可让与性。
2.国家所有的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例如,公有物以及公用物一律不得被纳入破产财产。
3.国家所有权原则上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例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不适用物权变动的公示规则;国家所有权不适用共有、善意取得、取得时效以及占有保护规则,等等。
4.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不处于同一法律关系领域(一为公法领域,一为私法领域),故其相互之间不可能居于完全平等的相互地位。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载体,此种利益当然高于私人利益。据此,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得强行将他人之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权(如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私人财产),或者基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需要而强制消灭他人之所有权(如强行拆迁私人房屋),或者基于公有物使用的需要而限制他人所有权的行使,即使他人之权利的行使完全符合通常的准则(如基于军事设施使用的需要,限制其周边的居民以正常的方式使用土地或者建筑物)。
很显然,如果将国家所有权定性为“私权之一种”,则其在权利设定变动以及权利行使等诸方面即应与私人所有权适用相同的法律准则,但整部物权法所规定的有关物权设定变动以及物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几乎均不适用于国家所有权,此足以表明国家所有权应属公权无疑。
『叁』 国有土地的性质与特征有哪些
有多种分类方式:复1、国有土地使用权制,按取得的方式分为:出让、划拨两种方式。2、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的性质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3、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过去笼统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当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肆』 国家的本质和国家的性质有什么区别
社会主义: 计划(规划) 、市场 调控发展手段
资本主义: 没计划(本质是不可计划,这是由私有制经济基础决定的)
宏观经济不可调控(资本主义宏观经济本质:只存在于统计学意义上,
不存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可能与意义)
调控、扶持(社会主义政府行为)
妥协、代理(资本主义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的经济社会物质基础是:
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的控制力与影响力---->规划、跟踪判断、调控-->目标
市场经济:前提 价值--价格 偏差不大
特征 平等自愿交易
宏观经济基础 +经济运行方式= 经济实(表)现形式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私有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经济
个体完全自由竞争经济------垄断竞争经济(私有垄断公有垄断)
自由经济与垄断经济本质是两种不同的竞争方式,后者比前者竞争能力强。
这里要辨析一个问题:有关中国国内某些行业垄断经营的问题
垄断竞争是一种控制力影响力,对市场拥有的主导施予力。
世界经济是一个被私有资本垄断控制的经济,横跨各个国家。所以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所谓的宏观经济只在统计学上有意义,政府对国家经济并没有实际的主导能力,而且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所有政策都是为这些私有垄断资本服务的因为他们的业绩直接影响到反映在国家宏观经济统计学名词上的数字上。甚至不同的国家政府是为同一个国际私有垄断资本服务的。
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必然沦为私有垄断资本的奴隶,如果不想让国家与世界经济崩溃,只有让相关利益者妥协,但是资本的本性不见棺材不会妥协的,见了棺材去妥协为时已晚了。政府没有调控的主动权,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不可避免。
在中国这个范围内,某些行业是垄断者,但是放到全世界的环境,这些行业只有在中国形成垄断了,才有向世界发展的基础与可能,并给其他行业的民族企业提供生存的空间。事实上,中国应该在所有的行业内形成垄断竞争,至少应该在每一个行业有一定数量与规模的国有性质的企业参与竞争。这样才可以保证每一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都不会成为拖垮宏观经济的最脆弱的环节。
国际已经形成私有寡头垄断竞争了,如果中国搞完全自由竞争,请问中国经济怎么在外界封锁内部肢解的条件下进行竞争?所以中国每个行业都必须有公有垄断竞争的形式存在,这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也是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保障物质基础。
这里要明确一点:
行业公有垄断竞争,是相对私有寡头在国际上的垄断竞争而言的。这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性质的企业在国内参与这个行业的发展。
行业公有垄断在国内的意义只在于: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影响力,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他们的项目可以与其他企业相同也可以不同,我认为他们的竞争目标主要是在国际上。而且我觉得这些形成产业与行业间共同垄断的公有企业(严格说是中央企业--部分地方企业),必须是纯种全民所有资本。不能进行外资混股。
可以用公有资本成立安全体系下的新公司与外资股份经营,作为学习的资本,注意评估一下学习需要投入的资本与收益目标的情况。要用最小的投入尽快学习获取最想学到的东西。得有个学习时间与目标。万一这个投入的资本损失了,我们得保证这部分资本换来的新干细胞能够进入国家公有资本。即:公家的核心高级人才不能再在这个损失的资本里再工作。
『伍』 什么是国家性质
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和国家本质以及国体是同义词,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既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指的是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它一般指国家的根本制度。从各国宪法的一般规定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大类不同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对哪些阶级实行民主和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
制约和影响国家性质的四个因素是: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国家性质(西方的选举、中国目前的私有企业主的政治地位等);②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的根本决定因素(私有财产制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公有财产制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③社会文化制度是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精神文明制度);④各国特定历史条件也影响和制约国家性质(同一制度不同特点是表现,如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
现行宪法对我国国体的表述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即无产阶级专政。
国家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集团组成的,其性质自然是统治集团规定出来的。
『陆』 我国的国家性质,及其特点,本质
国家性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本质:人民当家做主;
特征:民主主体的广泛性,民主内容的真实性。
『柒』 政府具有哪些特性
一,政治性。政治性是一切国家组织的共同属性。对国家行政组织而言,其政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反映国家行政组织本质特征的阶级性;
2,由国家行政组织在国家公共管理治理结构中居于的强大决策地位所决定的决策性。
二,公务性。在各种社会组织中,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向全体国民提供服务。因此,国家机关便成了为国家、为全体国民办事的公务机构,其组织成员亦称为公务员,而研究国家行政组织管理的规律的科学便被称为公共行政学。
三,合法性。合法性是政府组织的一个鲜明特征。政府组织的权力和责任要由宪法和法律做出明确规定,政府组织的活动要符合法律法规,其组织成员的产生与免职也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四,广泛性。政府组织较之于其他社会组织,在职能范围和工作对象上都更为广泛,如前所述,政府组织以整个社会公共事务为其管理内容,以全体国民为其工作对象,因此,它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
五,权威性。政府组织是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权的机构,它所制定的一切法律,一切合法的规定、命令,凡所涉及到的管理对象都必须遵守,如若违反,即可运用法律和政纪进行制裁和惩戒;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政府组织的权力范围内,不允许其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与之抗衡。强制服从是政府组织权威性的具体体现。
六,系统性。政府组织是按照一定的目标结构、部门结构、权力结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从纵向上看,它包括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层级结构,主要以层层授权的方式开展工作;从横向上看,各层级组织内部都有横向职能部门划分,分工管理各有关事务。
七,发展性。发展性是指行政组织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主动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调整自身的宗旨、职能、结构、行为方式,以实现与社会之间交互作用的动态平衡。这一特征包括适应性和动态性两个互为表里的方面。
八,法制性。法制性的实质是“依法行政”,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行政组织自身的组织宗旨、人员编制、机关设置、财政预算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2,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必须遵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这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必须把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统一认识,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捌』 什么是国家,国家有那些鲜明特点和性质
国家,,阶级统治的工具。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的存在就证明了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所以统治阶级就需要这样一个表面上居于社会之上的组织将被统治阶级压制在现有的统治条件下,这是直到无产阶级专政为止的国家的实质。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战争要为政治服务,所以应当用这个理论来解释国内战争和国际战争,也应当运用这个理论来对待无产阶级革命。一切以为国家是全民的或者以为国家是为了免遭外敌入侵的组织都是错误的观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社会的斗争中建立了资产阶级的专政即资产阶级国家。这个国家在本质上就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是为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服务的。
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就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经过若干阶段,直到这个阶级斗争转变成公开的革命;无产阶级在这个革命中打碎一切旧的剥削阶级的国家,建立无产阶级的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自己组织成为国家。无产阶级将自己普遍武装起来,消灭资产阶级的常备军和警察;无产阶级选举官吏,这些官吏是受工人委托的负责的代表,工人对他们进行监督,可随时罢免之;无产阶级只支付相当与工人平均工资的薪水给这些官吏;公社应当成为各级劳动人民政权机关的形式,公社应当是兼管立法和行政的机构而不是清谈馆。
无产阶级专政也是国家形式的一种,无产阶级将利用这个机器镇压资产阶级的反抗,夺取资本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公有财产。以往的国家都是少数人享有民主的,为少数人服务的,对大多数人实行专政的,是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的私有制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劳动人民自己组织的国家,它的目的不是保持现有的所有制即工人是无产阶级而生产资料归资产阶级所有,而是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和消灭私有制,消灭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直至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一旦阶级消灭了那么无产阶级也就消灭了自身。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产阶级专政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
一切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建立在阶级斗争基础上的,那种以为社会主义国家里阶级矛盾不是主要矛盾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无产阶级国家必须要为消灭阶级本身服务,无产阶级专政不去反对资产阶级那么它就是资产阶级专政,除此以外没有第三条道路。
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是为了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是为了建立自己经济解放所必须的基础即消灭阶级和消灭私有制。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就没有国家;国家也不是永远存在的,随着阶级和私有制的消灭,随着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建立,社会就不会存在这种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国家。所以国家不是被废除的,随着阶级的消亡社会逐渐没有什么要镇压的阶级而逐渐消亡了。
『玖』 政治学原理论述题试论述政府具有哪些特性
政府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的总称。作为履行国家权力的组织和机关,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1)阶级性。政府的阶级性是其赖以建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所规定的,是国家的阶级性在政府基本特性方面的体现。政府的阶级性决定了它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府活动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对于社会进行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作为政府的本质特征,政府的阶级性对于政府及其活动具有主导性的作用,并且贯穿在政府的机构构成、制度设置、政策制定、价值倡导和各种实际活动中。就此而言,阶级性是政府的灵魂,统治阶级的性格构成了政府的基本性格;
(2)公共性。国家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的统治,但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往往不得不以形式上的中立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面貌出现,而政府就是实现这种表面上公共性的基本形式;
(3)权威性。政府的权威性是国家的强制性和合法性的有机结合和集中体现。一方面,政府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暴力手段为后盾,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普遍强制力,这是国家权力强制性在政府机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合法赋予。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得到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
序、有效地进行社会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这是国家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在政府特性方面的延伸。国家权力特性在政府构成和运行中的这种体现,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了政府的特有的权威性,即政府权力与其所统治和管理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政府的职能才能得到实现;
(4)有机组织性。尽管现代政府都形成了严格的职能分工和权力划分,但是就政府机关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言,则构成了严密的有机整体。各政府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共同运行和协调发生作用,以保证统治阶级意志的完整统一的贯彻实行。同时,政府都是以组织的形式而存在和运行的,这些组织由特定的人员、物质和财力等要素按照特定的原则和规则构成,政府的权力依托这些组织机构而得以行使,按照这些组织的原则、规则和程序得以实施;
(5)特定的职能规定性。从总体上来看,政府执行着国家的对内和对外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基本职能,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各个不同的国家的政府的职能在其范围、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就政府内部的不同机构和部门来看,其职能分工又有其特定的规定性,这些机构和部门按照政府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职能分工、相互协调和有机统一,构成了政府的总的职能。
『拾』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性有哪些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性:
1、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人民性。
2、由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不同于西方,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套中国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的成功做法,符合我国国情,我国需要,应当借鉴,特别是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原则和做法,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纳。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现代法治重视人权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表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1997年刑法修订,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保障法、保护法的颁布实施,都加强了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4、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